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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领域的各企业具有行业共同性,在利润和职工工资水平、职业危害状况、劳动者素质等方面往往比较接近,可以就某一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共同标...
同一领域的企业具有行业共同性,在利润、员工工资水平、职业危害、劳动者素质等方面往往比较接近。他们可以在某一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共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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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主要是指在一定行业内,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行业内企业方面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说,从地域上讲,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从行业方面讲,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从订立的主体讲,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从该条的规定看,在县级以下区域(乡镇、村、街道、社区、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不存在疑问。但在县级以下区域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则有一定的疑惑,实际上这并不难理解,虽然作为行业来说,可以是全国性的,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工资水平的高低差别较大,在县级以上区域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很难行得通的,因此,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订立。相对来说,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可操作性要强一些,覆盖面也更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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