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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拥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商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获到专利权的...
专利交易、代理、咨询、评估等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经营。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资质的机构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专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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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主要涉及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需要都满足才能认定为侵权。形式要件为: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质要件指的是满足其中一种: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成立;否则,不构成。因此,按照您的描述,已经符合形式要件,只要满足实质要件之一即可认定为侵权。
关于哪些行为构成专利侵权问题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其他侵权行为 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 1、过失假冒 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 2、反向假冒 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理尸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八条医疗过错的推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药品等缺陷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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