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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交易、代理、咨询、评估等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经营。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资质的机构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专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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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首先应填写书面委托书,以确定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需要注意的是,从《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的专利代理业务范围很广,不仅仅是专利申请,请求撤消和无效宣告,还包括文献检索、专利许可、专利权转让、专利纠纷和专利诉讼代理等等。 所以委托人应明确填写委托事项,而不能以“全权委托”来模糊地概括委托事项和权限,否则,常会出现委托双方对委托事项的误解而使双方受损。特别会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如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专利权视为放弃等后果。除正确填写好专利代理人委托书外,委托人还应要求准备好拟申请项目的技术交底书或其他有关资料,交纳代理费,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委派在机构任职的专利代理人执行专利代理职务。
(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三)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代办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成立,由当地(省、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其工作职能属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代办处的主要任务是,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做好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和专利收费工作,并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宣传普及专利法、专利知识,积极为申请人、发明人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工作。 专利代理机构属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就办理专利申请而言,代办处是受理专利申请的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是代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递交专利申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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