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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2024-1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 受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如被告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第七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具体的赔偿要求和事实根据;(四)受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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