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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2024-05-08 9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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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仅对于那些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了实质性财产损失的刑事案件而言,受害者才具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 当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在人格、名誉、精神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关系方面遭受损伤时,受害人将无法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若受害人已经依法发起了相关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将会予以拒绝处理。但是,在刑事诉讼终结后,被告的刑事责任得到明确认定之时,受害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以求得因被告对其进行的侮辱、诽谤行为所带来的精神损害赔偿。 (2)在受害者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之中,首先,应当将那些并非直接因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损失,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畴中剔除出去(例如,受害者在因伤害而接受住院治疗期间,用于治疗与伤害本身并无关联的疾病的医疗费用等); 在受害者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当中,既包含了他们已经实际承受的损失,同时也涵盖了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失(例如,在伤害案件中,受害者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收入减少的费用)。 此类损失必须是必然发生的、可预见的且合理的,其具体的赔偿范围应依据民事实体法律的相关规定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n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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