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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其含义包括: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其含义包括: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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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其含义包括: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如债务人应履行债务,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等。 (2)义务人应自觉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简称)。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留置和。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产生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亦应当具备下述三个条件: 第一,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第二,兄、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或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比如兄、姐没有配偶、子女,或兄、姐的配偶、子女已经死亡或配偶、子女没有扶养能力。如果兄、姐的配偶尚在或有子女且有扶养能力,应由这些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承担扶养义务。 第三,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这里包含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这表明在弟、妹未成年时,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兄、姐对弟、妹的成长尽了扶养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弟、妹应承担兄、姐的扶养责任。二是弟、妹有负担能力。若无负担能力则不负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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