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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零售商违规向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节庆费、店庆费、条码费等不合法、不合规费用。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不得以服务费、调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管理权限定价、调价、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违反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由上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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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行为:(一)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二)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四)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五)借助行政性权力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六)其他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及时纠正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一)抬高商品或者服务等级,按高等级价格结算的;(二)降低商品质量、规格,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内容,未予标示仍按原价结算的;(三)压低粮食等农畜产品和其他商品等级收购商品,按低价结算的;(四)其他违法违规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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