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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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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时,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有关抚养费的标准应当由双方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一方的工资收入比较低,或者是遭遇了事故等情况的,首先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降低抚养费的情况,但如果对方坚持不降低抚养费的,那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司法判决,对抚养费的标准进行重新认定,对无力承担的应当有所降低。延伸阅读:抚养费给付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好多最新子女抚养费起诉书范本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一)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现实中,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旦确定,并不是永远不会改变的。因为随着事物的发展,当事人的情况也会发生改变,当时确定好的抚养费数额,可能现在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了,因此就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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