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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一审错误,对判决不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2、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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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一审法院退回多计算的诉讼费,本身不影响判决的生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还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院长发现判决有误后发起重审,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因为案件已经再审,当事人已经收到法院作出的决定再审的裁定书。案件提起再审的途径有三个,一是法院发现案件有错误,自行决定再审;二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三是检察院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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