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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按强制的力度由低到高排列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传...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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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询问或讯问的措施。法院发出传票通知原被告开庭也是传唤。相对来说,传唤是一种更温和的措施。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挠传唤的,可采取拘传的方式,强制传唤当事人到场说明情况。
传唤和拘留虽然只有一个字的区别,但是差别很大。可以理解,传唤不是强制性的,可以理解为办案机关为了办案需要向行为人发出的通知。但是,拘留是强制性的,不仅仅是通知行为。行为人接到拘留后,必须配合办案机关进行调查。说白了,收到拘留证,不可能的后果就是直接刑事拘留。这也是传唤和拘传最本质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明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果案件特别重要和复杂,需要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传唤和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传唤、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传唤拘传刑拘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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