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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被辞退的,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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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政策内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公司即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公司作出开除决定,极有可能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社会保险损失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女职工怀孕时被无故开除的,应该采用与单位协商、申请调解、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式来维权。女职工有权要求单位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来给予本人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聘赔偿金,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是有特别规定的,三期指孕期、产期、哺乳期。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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