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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副本;(二)专业资质证书;(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四)文书;(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申请鉴定时,应提前支付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其他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况。5、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解决,不予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话,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且还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提交相关材料与鉴定费。是否能得到批准,需要法院审查。
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单位或专业人员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仍应当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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