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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百三十七条是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其立案标准为: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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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到第三百五十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6条:毒品犯罪的再犯第357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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