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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主体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
犯罪主体是指依法实施危害社会、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对象是指受中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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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对象应该是有体物,包括房地产和动产。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得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以来有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劫持船只、汽车罪与抢劫罪的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客观方面都可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者具有以下本质区别: (1)主观目的完全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意在控制船只、汽车按自己的意图行驶;而抢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 (2)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包括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抢劫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特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 (3)所侵犯的对象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对象仅限于船只和汽车,而抢劫罪的对象则包括船只、汽车在内的一切有形的动产,对象比劫持船只、汽车罪广泛得多。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由于意在控制船只、汽车,一旦达到其目的,往往会离船、离车而去,或者将所劫船只、汽车予以毁坏;而抢劫罪由于意在占有所动之物,通常就会在一段时间继续使用或出卖所劫船只、汽车。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劫取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其行为量同时触犯劫持船只、汽车罪,但无需数罪并罚。如果查不清行为人的具体目的,则可以劫持船只、汽车罪论处。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观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四)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观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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