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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可以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再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审查逮捕阶段可以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再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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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为人逮捕后,检察院在一个月或者延长至一个半月后审查起诉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查阶段只要符合逮捕的条件就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的条件是: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条件中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实践中较难掌握的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实体事实的要求,即要有“犯罪事实”,一个是对证据的要求,即要“有证据证明”,即该“犯罪事实”是有“证据”证明客观存在的。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才能正确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犯罪事实”是指: ①发生了犯罪行为; ②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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