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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个月或延长至一个半月后,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以二次为限补充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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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审查起诉的时候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补侦2次,(条件为证据不足影响定罪的),第一次补侦完毕,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不起诉,2次补侦,证据不足的,应当不起诉。逮捕时检察院只能做出批捕或不予逮捕,不能要求公安补侦。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关于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候退回补充侦查、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一级在法庭对刑事案件作出审理之时的补充侦查。而对于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求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且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是不得超过2次的。
接下来是刑事侦查,一般是二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最长延长到七个月,由公安负责。完了再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为一个月。最后是提起公诉与法院审理宣判了,为一个月。 在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即可聘请律师帮助咨询,包括取保候审,会见通信,以及对公安刑警的侦查工作违法行为的检举与投诉。在移交审查起诉后,可以聘请律师或其他人做辩护人了。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是一直可以会见嫌疑人的。家人则没有规定,一般是宣判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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