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你的法律救济程序基本走完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检察院对于一个判决只可以提出一次抗诉,因为每次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检察院对于一个判决只可以提出一次抗诉,因为每次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期限如下:1、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可以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3、检察院认为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或者法院逾期未裁定再审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予以抗诉。
2011年3月,两高会签文件下发,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颁布实施,赋予了检察院对民事调解案件的抗诉权,2012年8月3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以法律形式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调解案件的抗诉权,但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两类。因此,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可以抗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0人已浏览
1,182人已浏览
616人已浏览
4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