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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试件检验进行评定。考试试件经检验合格后,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考核中心应当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等。焊工、焊接操作工聘用单位应当填写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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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中心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连续中断焊接工作超过三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连续中断考试合格项目对应的焊接工作超过六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中的相应考试项目的合格记录自动失效。
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数量应当符合要求,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试件的制备和焊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和坡口两侧各25mm范围内应当清理干净,去除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污垢等杂物。(二)焊条和焊剂应当按规定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应当除油、除锈。(三)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按照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考试试件。(四)操作技能考试前,应当在考核中心成员、监考人员与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共同在场确认的情况下,在试件上标注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考试编号。(五)水平固定试件和45°固定试件上应当标注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记,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标记处;管材向下焊试件应当按照钟点标记固定试件位置,且只能从“12点”标记处起弧,“6点”标记处收弧;向上焊时应当从“6点”位置起弧。(六)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第一层焊缝中至少应当有一个停弧再焊接头;焊接操作工考试时,每一焊道中间不得停弧。(七)机械化焊接考试时,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八)试件开始焊接后,焊接位置不得改变;对于管材对接和管板焊缝的45°固定试件,管轴线与水平面间的夹角应当在45°±5°范围内。(九)试件表面最后一层不允许修磨和返修。(十)试件坡口形式和尺寸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制备,或者由考核中心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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