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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急辞工而扣工资是不合法的,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是的,如果急辞工,按劳动法规定,企业是可以扣除一个月工资的,劳动法里写的是: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或以等同于支付的方式,等同于支付的方式就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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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辞职工不扣工资,但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辞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急辞职的,用人单位无故克扣40%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各省的工资支付规定。例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个规定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更别说上个月的了。没有劳动局这个部门吧,劳动争议的案件,是先裁后诉,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准备下相关证据,证明你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证此用人单位不合理的条款。辞职方式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这个才是劳动法为防止劳动者突然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劳动力缺失的措施。具体法条记不清楚了,大体思路就是这样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成功,要回属于自己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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