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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2022-02-04
破产法第31条仅表述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各级法院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将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归属到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提出后,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进行审查,期间可能启动听证程序,而后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作出相应的裁定;另一种是破产撤销权应由管理人以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这是由于破产程序适用一裁终裁的制度,而撤销权的行使不仅涉及到管理人、债务人还涉及到债务人处分财产的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事由,相对方有一定辩驳的权利,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相对方也应当享有法律赋予的答辩权、反诉权及上诉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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