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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从根本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辩护权的主体。所以,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
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第二种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这个知识点相关的法条有,《刑法》第39条、《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第36条、第164条、第165条
只要卖方交付的房屋符合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一般为规划验收和消防验收),业主不应拒绝收房。业主也不能简单的以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收房,否则视为卖方已经交付。但如果存在下面10种情形,可拒绝收房: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3个月交房的;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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