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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付仓单义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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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保管合同,该合同一般自保管人与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就成立生效。仓储合同是关于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方接受和保管存货方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在储存期限届满时完好地返还该货物,存货方给付规定的保管费的协议。 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 (一)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必须选择保管条件优、保管水平高、信守合同、收费合理的保管方,特别是要根据储存货物自身的质量、牲和对储存的技术要求来选择,如仓库的结构设施、温度湿度控制、库房货场状况、起重搬运设备条件和距离车站、码头远近、保管质量、服务水平都是签订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的。 (二)结合几年来的案例看,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安全、稳妥、保质、保量储存货物,因此签约时应重点把握住货物入库、验收和出库、验收两个环节,要把验收方法、标准以及交接手续条款定清、定准。 (三)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管方有按期作好进站准备、向车站港口申报车船的托运的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完好无损地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以动产为限。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保管方的政党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干燥、风化、散失、挥发、粘结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一般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统称为损耗标准。 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比如一,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咻在途损耗不超过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损耗在规定磅差范围内的,仓库可按实际验收数验收入库,如果超过规定的,应核实作出验收记录,按照凳规定处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的;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交货的,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份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份。 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残值部份或残值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关于仓储费的规定如下: 仓储保管费是商业仓储企业代货主保管、养护商品过程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商品检验、防治、倒库、晾晒、冷藏、保暖、消防、护仓、照明、保管用品、仓房租赁、委托保管等费用以及商品畜禽的饲料费。仓储保管费的节约,必须以保证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受损害为前提。在独立核算的仓储企业中,仓储保管费的核算是在“仓储费用”帐户中“保管费”子目内进行的。 中文名 仓储保管费 外文名 无 性质 储存过程中所支付的保管费用 倒库、晾晒、冷藏、保暖 仓储保管费的计算依据与方法 储存保管费的计算有按面积计算和按吨位计算两种方法。如果按面积计算时,要结合仓库具体所处的位置、仓库的设施条件、租赁面积大小及租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而定。如果按吨位计算时,则要掌握以下问题。 (一)储存保管费费率制定的依据和方法 1.依据 计划成本是储存保管费费率制定的依据。计划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仓储企业的收入和存货部门流通费用的水平。为此在核定计划成本时,必须本着提高储存量,挖掘潜力,降低劳动消耗的原则,使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接近。 2.方法 首先,测定储存保管费每吨每天成本。 其次,确定储存商品的等级。根据储存商品的性质、保管难易、价值大小、操作繁简和使用仓容多少等情况,将商品分成若干等级。每个等级核定一个保管费率。确定等级后,以最低一个等级为成本级,并确定每一个等级费率的级差;在成本级上依次递增,一般为每级递增10%左右。费率等级确定后,还需将商品分成若干个大类,然后逐类确定费率等级。 (二)储存商品日期的计算 (1)入库时间的确定。入库时间是从商品到库日算起。单货同行的本市到货,当天送齐的,入库时间以当天为准;分批入库的,应以第一天入库日期为准;单货不同行的外地到货,以第一件商品到库日期为准。 (2)出库时问的确定。是以商品最后出清日期为准。单货同行的,以当天出库时间为准;分批出库的,以最后一批出清为准。储存保管费的结算 1.储存保管费的结算公式 储存保管费(元)=储存吨(商品实际储存吨+其他折合吨+合同差额吨)X相应等级费率(元/吨) 储存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商品实际储存吨。指保管账或电脑上记载的商品在库保管期间逐日的储存吨数的累计数。其计算公式为: 今日结存数=昨日结存数+今日进仓数-今日出仓数 (2)其他折合吨。是指仓库保管账上未能反映的累计吨数,如每日待进仓商品吨数,按实际摊用面积折算的吨数等,也逐日累计。 这里待进仓吨数是指已送达仓库的储存商品,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在当天签出储存凭证,故在当天保管账上未能反映出进仓的吨数。 按实占摊用面积折算的吨数,是指仓库无法直接按进仓、出仓、结存等项目进行折算的,而又需占用一定的仓库面积存放的储存商品折算的吨数。 (3)“合同差额”吨。存货方与保管方在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后,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双方应承诺一定的经济责任。在存货方不能满足合同数的情况下,合同差额由存货方承担储存费。“合同差额”是指实际储存吨、待进仓吨、实占摊用面积折算吨三者之和小于仓储保管合同签订数差额吨数。 2.储存保管费的结算方法 一般是每一个月结算一次,通过银行转账计收,也有例外,如非结算期,也可以现金结算。 使用月结单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一个货主单位储存商品都是一个费率的,应该按货主单位名称分别填制月结单。 (2)不同费率的商品应分别填制,否则无法结算费用。因此一个货主单位往往有几份月结单。每个仓储公司不同,有按面积算,如1元/平方/天;按重量算,30元/吨/月,其他装卸费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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