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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有以下主要权利: 1、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2、提存权,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3...
行纪人有以下主要权利: 1、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2、提存权,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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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包括: 一、有权要求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 二、有权接受委托物; 3、要求行纪人按约定从事贸易活动。 如果客户对价格有特别指示,行纪人不得违反指示出售或购买。
1、合同行纪人的权利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经委托人同意,处分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委托物的权利;以及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的权利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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