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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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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有关监护人的确定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在亲属中确定监护人时,可以按照法定的顺序来进行处理,只要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进行认定,如果法定监护人不存在的,也可以按照指定监护来进行处理,需要按照上述内容签订监护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和组织中协商确定监护人。当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监护人。我国建立了监护人制度,以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保护群体。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监护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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