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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如果已办理结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离婚不需要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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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属于婚姻事实已经达成!法律不支持退还。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依据法律规定,彩礼钱需要退还给男方的,但是双方存在同居生活的,彩礼钱返还部分或者不予返还。
没有办理结婚证,那么你们就不是合法的夫妻,也没有离婚可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是你们也已经生活在一起两年,就算分开,男方要求退还彩礼,也是不能全额退还,所以你们要自行商量要退还多少,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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