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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对其管理的不同委托人的财产不可以进行相互抵销。 1、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2、按照...
受托人不可以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1、受托人不得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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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不可以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1、受托人不得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2、受托人违反规定进行交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受托人对其管理的不同委托人的财产不可以进行相互抵销。 1、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2、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相互存在债权且届清偿期,抵销的债务又属于同种类给付的,即可进行抵销。但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抵销在信托中受到了严格限制。 风险提示:抵销属于《民法》上债的消失的一种方法,它是指当事人就互相负有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效力,可以促使当事人之间对等数额的债权消失,当事人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等的,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享有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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