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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也就是退票,是汇票在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的情形为一般拒付情形。那么票据拒付情形有哪些呢。票据拒付情形有哪些...
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时,拒付可能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两种情形。根据我国的票据法,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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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的作用是用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通常是为了取得票据权利。所以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时,被背书人就无法取得票据权利。同样的道理,在票据由于超过了付款提示期限以后,再次进行背书转让,则被背书人也无法取得票据权利,被背书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所以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不得再进行背书转让。 这里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背书人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有的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出现了汇票的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当然会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可以向该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时,拒付可能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两种情形。根据我国的票据法,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但在实务中,不一定需在承兑人或付款人正式作拒绝表示时才成立,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可构成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1、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承兑人或付款人已死亡、逃匿或避而不见,持票人经过合理努力仍未找到的。 3、承兑人或付款人是虚构人物或根本没有资格支付汇票的人,以及经过努力后,都无法作出提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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