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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及认证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作为整个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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