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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对农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农业等部门...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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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农业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二)负责农业资源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三)组织农业环境监测、农业环境质量调查和农业环境影响评价;(四)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五)保护珍稀濒危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和畜禽等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六)调查处理或者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七)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农业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八)依靠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的其它职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等部门,在对涉及农业环境污染纠纷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农业环境监督检查实行监察员制度。农业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农业部门统一制发的《监察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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