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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债权申报的范围是怎样的

2022-05-12
破产清算债权申报的范围是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的债权;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6、附始期债权;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12、票据追索权;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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