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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买卖房屋退还定金的纠纷非常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约定违约金过高。你们付款买对方货物,8月5日前未支付对方总金额的60%,对方需要证明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不能证明。根据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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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是调解书就是双方愿意的,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2、08年年“假一赔十”还正确,并且已进入了食品安全法,我想你不履行100万,赔500万也不是过高。3、如因为过高的话你可以要求再审,并要求降低违约金。但要胜诉有一定难度。
是可以起诉处理的。如果双方在解除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违约金但是双方对于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方式去处理。
买卖合同中发生质量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到法院起诉。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具体而言如下: (一)标的物有一般质量瑕疵的,买方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要求对方修理,自己修理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二)有瑕疵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买方可以要求更换。所谓种类物就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三)标的物存在重大、显著、根本性瑕疵,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买受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获得的标的物的价值和效用,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甚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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