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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律 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仅限于这几种,而...
他们的区别是: (一)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二)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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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或者撤销; 2、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3、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邀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一旦对方做出承诺,当事人即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发出要约邀请的当事人,对于对方的意思表示,有权选择同意或不同意。例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包含合同主要条款的商业广告认为是要约。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邀约、要约邀请是什么含义,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那么邀约和邀约邀请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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