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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村的被征地,会有三部分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是归全体村民所有的,所以...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村集体收到征地补偿费后,由全体农村决定怎样分配征地补偿费,所以能分到多少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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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补偿的分配问题,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不得私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仍规定土地补偿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使现在仍在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三款仍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只笼统规定承包方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新土地管理法才删除了“土地补偿费不得私分”的规定,随后最高法院法研第51号和法研第116号等关于补偿费的请示的批复也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此类纠纷。这表明,*年1月1日以前村民并不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收益的实体权力,法院也不受理此类纠纷问题。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土地政策调整分界点。事实上,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此类费用如何分配,因属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此,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为各级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办案思路。
我认为失地农民的界定不应以暂时是否承包到土地为界定条件,新增人口也应界定为失地农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应界定为失地农民,不管他们是否承包到土地。 1、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不应全额补偿,应按一定比例的补偿。 2、土地征用前的新增人口虽未取得土地,但也应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份额应远大于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补偿)。 理由: 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承包人与集体签订的是30年的承包合同,而不是永久使用权,承包合同至2026年就终止了,所以,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在该集体的权利至2026年也就终止了,对其补偿也应补偿至2026年为止,不应全额补偿。 如果对其全额补偿,那不就是把30年承包合同无限期延长了吗?新增人口,虽然暂时没有取得土地,但2026年后即有取得土地的权力,应按比例分配到2026年的补偿。 如不对其补偿,那不就是剥夺了他们2026年后取得土地的权力了吗?30年承包合同,赋予人们的是期权,随着时间的推移,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到一定时期将失去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而新增人口将行使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 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权力是有期限的,新增人口也只是暂时不能行使取得土地的权力。土地的征用也不是只征用到2026年,而是永久的被征用。
每个地区有细微差别,不能一概而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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