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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四)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我认为失地农民的界定不应以暂时是否承包到土地为界定条件,新增人口也应界定为失地农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应界定为失地农民,不管他们是否承包到土地。 1、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不应全额补偿,应按一定比例的补偿。 2、土地征用前的新增人口虽未取得土地,但也应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份额应远大于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补偿)。 理由: 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承包人与集体签订的是30年的承包合同,而不是永久使用权,承包合同至2026年就终止了,所以,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在该集体的权利至2026年也就终止了,对其补偿也应补偿至2026年为止,不应全额补偿。 如果对其全额补偿,那不就是把30年承包合同无限期延长了吗?新增人口,虽然暂时没有取得土地,但2026年后即有取得土地的权力,应按比例分配到2026年的补偿。 如不对其补偿,那不就是剥夺了他们2026年后取得土地的权力了吗?30年承包合同,赋予人们的是期权,随着时间的推移,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到一定时期将失去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而新增人口将行使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 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权力是有期限的,新增人口也只是暂时不能行使取得土地的权力。土地的征用也不是只征用到2026年,而是永久的被征用。
该类补偿的分配问题,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不得私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仍规定土地补偿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使现在仍在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三款仍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只笼统规定承包方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新土地管理法才删除了“土地补偿费不得私分”的规定,随后最高法院法研第51号和法研第116号等关于补偿费的请示的批复也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此类纠纷。这表明,*年1月1日以前村民并不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收益的实体权力,法院也不受理此类纠纷问题。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土地政策调整分界点。事实上,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此类费用如何分配,因属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此,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为各级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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