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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十五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
认定职业病的程序:由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做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的所需材料;对诊断报告不服的,可以向设区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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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2.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相关的专家库,在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3.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各项材料;其他有关资料 4.根据规定,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当地劳动鉴定委员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原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并享受相应待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根据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凡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补助和待遇:由当地生活水平和一些别的情况如原工资多少,当地政府政策,伤病轻重等
根据《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的详细流程程序如下: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二、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三、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四、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六、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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