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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17条中的“其他债务”,是指原告起诉的这一笔债务以外的,仍然是与原告有关的其他债务。2、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依据就是一张2015年1月1日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告抗辩称,这一笔1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原告用来偿还2013年6月份向被告借款8万元的借款本息的。当时被告考虑关系很好,没有让原告出具借条,所以,原告转账后,被告也没有出具收条。这一笔8万元的借款,就是属于“其他债务”。3、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就应当出具证据证明,10万元是借款,而不是还款。如果证明不了,可能就会承担败诉的后果。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债权债务是紧密相连的,不能单独出现。当存在债权时,必须伴随着相应的债务。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无论债权债务的转移或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以上原则,你丈夫所欠债务应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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