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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其他债务如何认定

2022-02-13
1、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17条中的“其他债务”,是指原告起诉的这一笔债务以外的,仍然是与原告有关的其他债务。2、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依据就是一张2015年1月1日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告抗辩称,这一笔1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原告用来偿还2013年6月份向被告借款8万元的借款本息的。当时被告考虑关系很好,没有让原告出具借条,所以,原告转账后,被告也没有出具收条。这一笔8万元的借款,就是属于“其他债务”。3、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就应当出具证据证明,10万元是借款,而不是还款。如果证明不了,可能就会承担败诉的后果。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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