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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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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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