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除司法所工作人员、抽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社区民警、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其监护人以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在场,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心理辅导和社区服务;(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区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联系原审法官共同进行训导。
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这要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24人已浏览
663人已浏览
809人已浏览
1,7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