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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定期汇报、区域内活动、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参与劳动(男年满60女年满55不用)、参加教育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
社区治安供给应当是一种有效供给。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社区治安供给应当遵循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供需均衡原则,按照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来供给。经济学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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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缓刑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由司法所监管。缓刑期间必须在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不可能长期外出!如因工作变动,可以申请居住地变更,由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说的社会监督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群众监督。它的特点是:①主体广泛。实施社会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②形式多样。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监督检查、质询案等形式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审判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公民可以通过检举、控告、作证、大众宣传媒介披露等形式进行监督。③效力不同。有权机关的监督,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其他机关、群众团体、公民个人的监督只能产生间接的法律后果,如其检举、控告只能作为主管机关进行查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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