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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无论谁获得小孩的抚养权,都不可以拒绝另一方前来看望小孩,相反获得小孩的一方还要予以配合。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关于探望权的裁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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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孩子拒绝母亲探视探望孩子是否该强制执行 父母离婚后,妈妈想探望与父亲一起生活的孩子,可孩子不愿与妈妈呆在一起。妈妈为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想到汉阳区法院的法官们也为这事犯难——该不该强制执行呢? 汉阳区法院有关人士昨日介绍,2002年许某夫妇离婚后,5岁的小强(化名)随爸爸生活,妈妈享有探望权,每月最后一周末由妈妈接过去住。可是小强随父生活后,渐渐对妈妈产生了厌恶情绪,拒绝妈妈的探望。妈妈探子心切,于今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派法官阿姨上门“做”小强的工作,发现爸爸确实是愿意协助的。可是,小家伙就是不愿接受妈妈探望。 为此,法院组织了法官进行讨论,一方认为,按照《婚姻法》规定,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或母的一种权利,应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另一方称,《婚姻法》同时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所以,应该中止探望权。 目前,双方就此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有人建议,小强的母亲可主动想些办法缓和与儿子的关系,这一难题或许可解决。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子女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一、拒绝执行探望权会产生哪些影响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子女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二、何种情形下探望权终止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出现下列原因时,探望权将会终止: 1、被探望人死亡; 2、探望权人死亡; 3、被探望人成年。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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