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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审驳回起诉是不可能的,如果法院在审理了之后确定异议成立的,那么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这样才能对案件依法的进行审理,...
没有正当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可能性非常大,管辖权异议要想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法院要受理该案件,其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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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管辖权异议上诉驳回能再审吗? 目前是认为不能申请再审的,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1、在法律依据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2008年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将其限于“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该再审事由在2012年修法时被删除,这也成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应再审的立法依据。 2、无论是《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还是专门受理抗诉案件范围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均未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纳入再审范围。尽管《解释》条文似乎并未明确将管辖权异议裁定排除在再审对象之外,但就条文起草技术而言,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作列举,实际上就是对其他裁定作了排除。考虑到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已经通过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来保障,从程序稳定性讲,允许对该类裁定申请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且实体判决错误的,可以通过对判决申请再审予以救济,故最终未规定对该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3、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上述条文规定了这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而发回重审、中止诉讼等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义务,也不能申请再审。
1、小额诉讼一审终身;2、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3、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4、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5、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6、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7、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8、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由上诉的规定可知,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期限是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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