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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管辖权异议能否裁定驳回起诉?

2021-04-01
所谓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诉讼制度。驳回起诉实际上是民诉法为了弥补立案受理阶段可能出现的漏洞所设立的救济手段。故驳回起诉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审结前,即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即“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法院直接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但是,该条款显然仅仅适用于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的二审阶段,完全有别于当事人于一审实体审判前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上诉,前者处于实体审判阶段,而后者则属于程序审理期间;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有权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无形中就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使其丧失了诉讼法对其抗议权的程序性保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其中,对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驳回上诉裁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在立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二审法院应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并在三日内完成退卷工作。需要移送管辖的裁定,应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完成案卷移送工作。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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