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租房房改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公租房房改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依《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所谓“劳动所得收入”于本单位职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奖金、补贴、单位分发的实物等福利,故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其单位补贴的差额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的范畴。 第二,“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故夫双方都有参加房改的权利,但却只能在一方单位购买房改房,另一方参加房改的权利体现在购房款的优惠上。因此,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相应的,这种住房的产权也应属于夫妻共有。对属于共同财产的房改房,若双方有约定的,可依约处理,对没有约定的,可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具体方法见后。
对已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将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公有房屋的财产登记在夫妻的共同名下的,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按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该房产,而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因为我国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房产证的登记名为所有人,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 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一方有权主张赔偿其购房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公租房房改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以下几种: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明确归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4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93人已浏览
2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