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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寻衅滋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3-06-28
在公交车上殴打驾驶员、争夺变速杆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妨害了驾驶员正常驾驶车辆,足以导致公交车不能正常行驶,属于刑法所要求的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从主观上看,明知其正在实施的危险行为会导致上述危险状态的发生而放任,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后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侧重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 其次,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再次,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漠视社会秩序、无事生非的鲜明特点。此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危险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危险方法或行为足以导致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的危险,就构成该罪的既遂;而寻衅滋事行为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或严重的程度,方可成立犯罪。在公交车上殴打驾驶员、争夺变速杆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妨害了驾驶员正常驾驶车辆,足以导致公交车不能正常行驶,属于刑法所要求的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从主观上看,明知其正在实施的危险行为会导致上述危险状态的发生而放任,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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