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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取证的法定程序是:两个民警在场,并先出示警察证。如果是搜查,还必须出示搜查令。如果无法出示证件,可以拒绝调查或搜查。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
警察证据收集的法律程序是:两名警察在场,并首先出示警察证书。如果是搜索,也必须出示搜索令。依法出示证件的,可以拒绝调查或者搜查。搜查是指对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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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明。拘留后,除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外,拘留原因和拘留地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对于逃跑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查。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审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程序一般是要出示证明文件。到所住地内的指定地点或本人住处。时间是不能超过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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