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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办案程序是接受案件、立案审查、侦查、破案、撤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的,可以按规定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明。拘留后,除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外,拘留原因和拘留地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对于逃跑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查。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审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1、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力量抢救受伤人员,对正在逃匿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查缉。2、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区域,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3、拍摄案发现场,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及时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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