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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认真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主动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意...
起草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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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的实施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二)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三)规章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规范的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四)其他应当修改、废止规章的情形。修改、废止规章,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草案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市政府法制部门和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讨论中提出的询问负责解释,说明情况。
起草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四)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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