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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系统中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公务的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中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工作,但非...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人员。具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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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察法》第15条规定,行政监察对象如下: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行政监察的对象为: (1)行政系统中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公务的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中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工作,但非执行公务的人员不是行政监察的对象。 (3)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如一些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是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他们实际上是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一定的行政事务,或者对一部分国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他们既要对所在的单位负责,也要对国家、对任命他的行政机关负责,所以他们也属于行政监察的对象。
监督对象是《行政监督法》规定的接受监督机关监督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是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负责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作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委任、谴责、聘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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