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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报废车报废流程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7:00办理流程:1。将报废机动车出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2、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受理手续;3、去车管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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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1、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3、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2)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强制报废车辆不报废,车辆费用将继续发生。如果不按期缴纳,尤其是养路费用,会产生高额滞纳金。驾驶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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